钢铁产能置换新规发布:置换比例全面收紧 严禁以“待定”模糊表述
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一是提高置换比例。全国炼铁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.5:1,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.25:1。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。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2年过渡期;过渡期后,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。三是设置有效期。明确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。四是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。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数量和容积,须与其电炉或转炉工艺的需求相匹配,防范企业滥用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新增炼钢产能。五是支持高端化、绿色化发展。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、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。六是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,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,并报送自查报告。七是强化政策联动。在环评、排污许可、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方面,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生态环境部政策协同,形成部门合力。此外,办法提到,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要科学研判供需形势,避免低效投资,制定产能置换方案,并明确以下内容:建设项目地点、企业名称,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、数量、产能,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,建设产能涉及多台(座)冶炼设备的,应逐一列明;退出产能地点、企业名称,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、数量、产能,拆除时间安排,退出产能涉及多台(座)冶炼6设备的,应逐一列明;退出产能数量须达到拟建产能置换所需数量要求,不得出现“待定”等模糊表述。鼓励企业(集团)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,各有关地区不得限制或阻碍产能跨区域流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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